南京市江宁区上峰初级中学章程
发表日期:2025/3/17 10:39:14 出处:江宁区上峰初级中学 作者:程志关 有290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上峰初级中学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激发学生创新的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隶属江宁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初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地址汤山街道上峰集镇双阜路2号
第五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幅射作用。以办成区、市内一流学校,创建高质量、有特色、名副其实的教育现代化示范初中。
第六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奖惩制。
第七条 办学理念: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学生幸福人生引路。
办学目标:育人为本,质量上乘,彰显特色,全面提升。
办学模式:文化课与艺体特色教育双轨并重
校 训:立德 笃行 博学 强身
校 风:创新 务实 团结 奋进
教 风:爱生 善诱 勤勉 严谨
学 风:善思 博闻 勤学 苦练
校 歌:《梦想的起点》
校 徽:(见实物)
校 旗:(见实物)
校 服:(学校标识图案统一在固定位置)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1、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贯彻执行江苏省“五严”规定,全面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6、 以人为本,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办好教育。
9、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10、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11、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习解读章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校长的权利:
1、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2、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学校中层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中层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包括不聘,解聘。
3、 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中层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中层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征求校教职工意见,由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德育、教学、教科研、总务、安全、体卫艺和国防教育科技等内部工作。
指导德育处实施德育计划和做好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教务处实施教学教科研计划和做好常规教学管理,调控日常教学流程,教师培训与学科竞赛,继续教育工作,实验室、微机室、图书室等科室的管理工作,教科书、教辅资料的征订与审查工作,学籍管理工作,体卫艺工作,学生的学科竞赛工作。
指导教务处负责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宣传,落实检查,组织教学工作考核。
负责学校效能评估工作的指导、组织、宣传和实施。
负责对学校教学、教辅岗位职责的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
负责新老教师的“青蓝结对”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协助校长组织和安排突发性和临时性工作。
指导总务处落实校内公共设施安全,学校综合治理,校园绿化,学校基础建设,校产管理与维修等工作,负责学校及教职工一般性支出审查,负责学校收费,指导财会室做好年报及财会工作,负责后勤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指导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和工会实施对年级组的管理。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设副主任一名,教务处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德育处设正副主任各一名,总务处设正主任一名。其主要职责为: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档案文件管理、校务委员会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对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负管理责任;做好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负责对教师学期教学业绩工作进行考评。负责组织各年级期末阶段考试及监考阅卷,成绩统计上报。分管教科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学生教材教辅、练习本等征订和发放工作。负责抓好各室的管理。分管教育技术,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资源的建设、应用工作。负责科技教育、兴趣小组活动、比赛等工作。负责“家校通”工作。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心理咨询工作的组织和心理咨询室的管理。分管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督查工作。负责每天对学校及周边进行有记录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网络,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安全工作经验,督促安全问题整改,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信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台帐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分管团总支工作,负责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队伍干部建设等常规工作,负责学校卫生和学生纪律工作,负责青年教师的活动组织,丰富青年教师的文体活动和业余生活。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管理学校的职能,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德育活动。
总务处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钱、财、物的管理,发展校园经济、优化校园建设。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学校物资,掌管所有处室、教室、专用室门钥匙。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按“系统、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纵横结合,分级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校长、副校长和科室主任负责。
(一)学校各年级设年级组,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学校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协调与反馈,直接接受学校各处室领导。
(二)学校各学科教学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
(三)学校宣传、综治、招生、体育、卫生、校产等工作,由分管领导任执行组长,相关科室配备人员,并成立链接全校的横向组织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学习、讨论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年级组长。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1、加强年级组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2、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
3、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及本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教学。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和校历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第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采取精细化管理,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以学科内设立的备课组为教研活动载体,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落实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一般设组长一名。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推进现代化教育工程,加强信息化,普通话、汉字书写规范化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南京市江宁区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教务处要组织好期未考试,认真做好学生的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结合区市重大活动,结合学生实际,讲究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德育工作,寓教育与活动之中。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的工作坚持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遵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奖金搞好经费的预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第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物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六节 学校环境与安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文明、高雅、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和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紧张有序的人际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卫生、整洁,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生乘车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绩效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有关教职工教育教学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代表半数以上不满的干部有建议罢免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代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情况,学校重大决策、发展方向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以“热爱教育、勇于创新、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合作,举止文明。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第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退教协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要建立学生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新、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由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学生守则》。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3、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宁区上峰初级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2025.2.